年終獎金大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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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計謀算盡,吃乾抹盡的姊姊,不再來往也罷

直接回答她,不懂她在說什麼,也不知道有什麼書函報紙,~就說是她自己亂扔,也沒有什麼證據證明她有交給你!,要你發誓時~你要學賴皮~例如:你全家x光光,我兄弟姊妹x光光~不必隨之起舞的手法!或用直接反擊:『發誓?妳怎麼不先發誓:妳如果不孝,必遭天打雷劈』『妳怎麼不先發誓:妳如果不孝,日後給雷公打死』

就算她要告侵佔~告不成的,因為:限定繼承的辦理,不是她專有的權利,文書通知也不是她可獨占的財物,沒理由交給她!就是不給她,不讓她想什麼就能要什麼,為所欲為。官司要告就隨她告,你不會輸,到了庭上就如上段所說。

親戚可以不要做,母親奉養的責任不能不盡,在你母親年老時,等著告她遺棄與不得繼承!

你們當年有完成繼承手續嗎?
不是只登報就完備的!法院有去嗎?
如果法院沒去,國稅局沒去,是還沒完成法定的限定繼承的手續!(報紙還是不給她!就說遺失了!)



回歸另一主題,你爸爸的債主臨門,依現在的民法,已經是當然的限定繼承,且可溯及既往 ,這是民法與民法繼承篇所規定!於無繼承你爸的財產,你可以不還!

民法繼承篇施行法
第1-3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
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參考資料 電腦週邊急救團
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12400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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